贵公司是否设立于欧盟以外?
如果是,请继续。设立于欧盟的生产商可直接承担该角色,无需单独的责任人。
根据法规(EC) No 1223/2009为您提供欧盟化妆品责任人服务
第4条义务适用于投放欧盟市场、且尚未由设立于欧盟的生产商、进口商或分销商作为责任人承担该角色的化妆品。
如果是,请继续。设立于欧盟的生产商可直接承担该角色,无需单独的责任人。
自有品牌生产、贴牌及白牌产品均在此列,无论通过何种渠道销售,包括在线平台。
如果没有,或您不确定,进口商将在您的产品进入欧盟的那一刻默认成为责任人——改为委任我们,则可通过您掌控的书面授权,保留该角色及您的配方数据。
责任人委任仅涵盖法规(EC) No 1223/2009项下的化妆品。如果您的产品是医疗器械、体外诊断产品,或依据其他立法需要CE标志,这些是由我们的姊妹网站负责的独立角色。
告诉我们您的产品类别及贵公司注册地。我们会在签署授权前判断下一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