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妆品安全报告
您的产品所需的欧盟安全评估。
根据法规(EC) No 1223/2009为您提供欧盟化妆品责任人服务
符合美国规定的产品并不自动符合欧盟要求。法规(EC) No 1223/2009要求上市前有书面安全评估、设在欧盟的负责人,并在首次销售前完成通报。
| 主题 | 美国 | 欧盟 |
|---|---|---|
| 谁负责 | 标签上的制造商、包装商或经销商;按MoCRA进行设施注册并在FDA列名产品 | 设在欧盟的负责人(第4条) |
| 安全证据 | 由MoCRA下的责任人保存的安全证实资料 | 上市前由合格评估人依据附录I编写的化妆品安全报告 |
| 通报 | 在FDA列名产品 | 上市前完成CPNP通报 |
| 成分限制 | 较短的禁用和限用成分清单 | 较长的禁用(附录II)和限用(附录III)物质清单,以及着色剂、防腐剂和防晒剂的准用清单 |
| 动物试验 | 联邦层面未禁止 | 对化妆品及其成分的试验禁令和销售禁令(第18条) |
防晒产品和止汗剂在美国属于非处方药,在欧盟则属于化妆品。在欧盟只能使用附录VI所列的防晒剂,防晒宣称须遵循欧盟委员会建议2006/647/EC。反之,在美国作为化妆品销售的产品,如果有治疗性宣称,在欧盟可能被归为药品。
首先对照欧盟附录核查配方——哪怕只有一种防腐剂或着色剂不合规,也必须先调整配方。然后准备CPSR和PIF,指定负责人,并在CPNP中通报。
不是。MoCRA是美国法律。欧盟要求设在欧盟的负责人、依据附录I的CPSR、PIF和CPNP通报。
是的,防晒产品在欧盟属于化妆品。只能使用附录VI所列的防晒剂,并需要欧盟安全评估和CPNP通报。
不可以。负责人必须是设在欧盟的法人或自然人。对于进口产品,负责人是欧盟进口商,除非通过书面委托指定另一位设在欧盟的人员担任该角色(第4(5)条)。
注: 本指南提供关于法规(EC) No 1223/2009的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具体义务取决于您的产品和供应链。最近审核:2026年9月30日。
告诉我们您的产品类别及贵公司注册地。我们会在签署授权前判断下一步。